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09-0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01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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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6531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0號15、17
樓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住同上
代 理 人 陳正欽 住○○市○○區○○街0號10樓
送達代收人 簡誌育
住同上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潘秋蓉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
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而所謂「應執行之標
的物所在地」,係指為執行對象之債務人所有動產或不動產
或其他財產權利之所在地而言。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潘秋蓉強制執行,應執行之標的
物為債務人對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金錢債權,
查第三人設址於臺北市內湖區,非屬本院轄區,債權人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未合,爰依首開法條裁定
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並繳納費用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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