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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09-0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01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6531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0號15、17
            樓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住同上              
代 理 人 陳正欽  住○○市○○區○○街0號10樓    
           送達代收人 簡誌育  
           住同上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潘秋蓉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
    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而所謂「應執行之標
    的物所在地」,係指為執行對象之債務人所有動產或不動產
    或其他財產權利之所在地而言。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潘秋蓉強制執行,應執行之標的
    物為債務人對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金錢債權,
    查第三人設址於臺北市內湖區,非屬本院轄區,債權人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未合,爰依首開法條裁定
    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並繳納費用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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