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1-19)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1-19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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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812號
債 權 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展穎
代 理 人 胡世賢
債 務 人 朱子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拾壹萬伍仟伍佰伍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45,040元 114年12月8日起至 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3.6399%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3.9708%計算。 114年12月8日起至 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3.6399%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週年利率3.9708%計算。 2 870,516元 114年10月8日起至 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3.6399%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3.9708%計算。 114年10月8日起至 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3.6399%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之年利率3.9708%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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