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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2-08)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2-08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425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鄭再添  
債  務  人  阮淑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壹仟玖佰柒拾玖元,及其
    中本金新臺幣壹萬玖仟陸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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