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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1-26)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1-26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31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周志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拾陸萬肆仟陸佰伍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周志建於民國113年08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
      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8月07日起至民國120年08月07日
      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72採機動利率
      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
      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
      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
      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
      務人至民國114年11月11日止累計918,081元正未給付,其
      中896,118元為本金;21,963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
      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
      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周志建於民國113年09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3年09月23日起至民國120年09月23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72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
      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
      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
      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
      至民國114年11月11日止累計46,570元正未給付,其中45,
      909元為本金;661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
      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
      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896,118元 114年11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13.72% 無 無 2 45,909元 114年11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1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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