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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1-20)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1-20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222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楊珮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四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二三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9月7日
      向債權人借款20,000元(後於113年4月9日變更借款為300,
      000元,詳證據清單第12頁至第13頁),借款利率依年利率
      12.2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
      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
      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
      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300,000元及相
      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
      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
      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
      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㈡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
      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
      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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