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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1-05)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1-05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05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高晨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參仟伍佰貳拾伍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高晨崴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
      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
      民國114年10月15日止累計103,525元正未給付,其中98,6
      95元為消費款;3,630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
      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
      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98,695元 114年10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12.2% 無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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