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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0-31)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0-31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98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高淑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零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四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
    分之二十,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3年5月15
      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5.99%計
      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
      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
      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
      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90,034元及相關之利息及
      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
      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
      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
      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㈡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
      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
      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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