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0-13)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0-13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79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李偉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參萬壹仟柒佰陸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李偉慶於民國110年06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
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6月24日起至民國117年06月24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72採機動利率計
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
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
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
人至民國114年09月23日止累計198,474元正未給付,其中
180,961元為本金;16,463元為利息;1,050元為依約定條
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
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李偉慶於民國112年12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220,000
元,約定自民國112年12月20日起至民國119年12月20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72採機動利率計
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
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
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
人至民國114年09月23日止累計216,669元正未給付,其中
197,132元為本金;18,229元為利息;1,308元為依約定條
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
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李偉慶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
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9月10日止累計16,623元正未
給付,其中14,480元為消費款;943元為循環利息;1,2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
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180,961元 114年9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13.72% 無 無 2 197,132元 114年9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13.72% 3 14,480元 114年9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15%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