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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5-10-09)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09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331號
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  理  人  郭書妤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浩偉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次按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
    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限制行為能
    力人於限制原因消滅後,承認其所訂立之契約者,其承認與
    法定代理人之承認,有同一效力。民法第79條及第81第1項
    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浩偉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係民
    國00年0月0日出生,於104年11月5日與台灣之星簽訂服務申
    請書時未滿20歲且尚未結婚,屬限制行為能力人,有個人戶
    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佐。又債權人提出之服務申請書僅有
    債務人之母親簽名,本院於114年9月2日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
    正全體法定代理人同意書或債務人成年後承認之釋明文件,
    然迄今仍未據債權人補正。依上開規定,債權人之聲請顯難
    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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