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2026-01-2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26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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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4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蔡明媚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霈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前經原告
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796號),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424元【計算
式:50,062元+自民國114年9月11日至起訴前1日即114年9月29日
之利息362元=50,42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1,50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
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明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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