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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DV 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2026-06-11)

其他/待認定 TTDV 2026-06-11 案號:繼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繼字第247號
聲  請  人  交通部
代  表  人  陳世凱


關  係  人  鄭秀鶯
            林建吾
            林建志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被繼承人林懿文之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
核與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及家事事件法第129條之規定相符,
本院裁定如下:
一、關係人應於本裁定生效後3個月內,依家事事件法第129條第
    2項準用第128條之規定,提出繼承人林懿文之遺產清冊。
二、上開3個月期間,本院因關係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
    展之。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四、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簡大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慧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