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閱卷(2026-01-21)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21
案號:家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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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000、000、000 、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當事人請求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114年度繼字第531號卷內文書
。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
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
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
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48條
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宋正人之債權人,被繼承人宋正人
亡故後,其繼承人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經本院以114年度
繼字第531號受理在案,聲請人欲明瞭該事件,有閱覽卷宗
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閱覽卷宗
等語。
三、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公示催告公告、宋
正人除戶謄本及本院債權憑證為證,足認已盡釋明法律上利
害關係之責,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馬培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邱仲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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