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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閱卷(2026-04-22)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22 案號:家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聲字第16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一一四年度繼字第四九三號卷
內文書。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
    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
    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
    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48條
    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陳俊宏之債權人,因被繼
    承人亡故,聲請人欲瞭解其遺產繼承情形,為此聲請閱覽卷
    宗等語。
三、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
    468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及民國114年12月1日東院若家優1
    14年度繼字第493號公告影本為憑,且經本院職權調取114年
    度繼字第493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查閱無訛,足認已盡釋明
    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
    許。又依民事閱卷規則第22條規定:「聲請人閱卷,除閱覽
    外,得繳納費用請求影印、攝影、電子掃描或抄錄之。」故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自得於閱覽時併予影印、攝影、電子
    掃描或抄錄上開卷內文書。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文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童毅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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