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閱卷(2026-04-22)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22
案號:家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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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聲字第16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一一四年度繼字第四九三號卷
內文書。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
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
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
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48條
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陳俊宏之債權人,因被繼
承人亡故,聲請人欲瞭解其遺產繼承情形,為此聲請閱覽卷
宗等語。
三、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
468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及民國114年12月1日東院若家優1
14年度繼字第493號公告影本為憑,且經本院職權調取114年
度繼字第493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查閱無訛,足認已盡釋明
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
許。又依民事閱卷規則第22條規定:「聲請人閱卷,除閱覽
外,得繳納費用請求影印、攝影、電子掃描或抄錄之。」故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自得於閱覽時併予影印、攝影、電子
掃描或抄錄上開卷內文書。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文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童毅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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