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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閱卷(2026-04-10)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10 案號:家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聲字第15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代  理  人  郭啟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248號卷內文
書。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
  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
  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
    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48條
  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劉秀盆之債權人,被繼承人劉秀盆
    亡故後,其繼承人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經本院以112年度
    司繼字第248號受理在案,聲請人欲明瞭該事件,有閱覽卷
    宗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閱覽卷
    宗等語。
三、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公示催告公告、債
    權憑證、繼續執行紀錄表及劉秀盆除戶謄本為證,足認已盡
    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
    予准許。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馬培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仲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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