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閱卷(2026-03-23)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23
案號:家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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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聲字第13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代 理 人 郭啟良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一一一年度繼字第二四五號卷
內文書。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
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
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
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48
條
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薛清松之債權人,因被繼
承人亡故,聲請人欲瞭解被繼承人遺產情形,為此聲請閱覽
卷宗等語。
三、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債權憑證及繼續執
行紀錄表為憑,足認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聲請人
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依民事閱卷規則第22條
之規定:「聲請人閱卷,除閱覽外,得繳納費用請求影印、
攝影、電子掃描或抄錄之。」故聲請人自得於繳納費用後,
請求影印、攝影、電子掃描或抄錄上開卷內文書,附此敘明
。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范乃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薇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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