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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延期清償(2026-03-23)

消費/小額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23 案號:司消債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消債聲字第1號
聲請人即債  黃筠棋  
○○                    0號5樓    

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對人即債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對人即債  賀臨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賀宜晨  


相對人即債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就執行更生事件,聲請延長履行期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日以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7號裁定認可
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應予延長6個月。(即自115年4月起至115
年9月止,共6個月停止履行,自115年10月起依原更生方案繼續
履行)。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
    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
    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
    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連續三個月低
    於更生方案應清償之金額者,推定有前項事由,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75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需在臺東市區找工作,故於115年1
    月23日自原先服務單位惠心健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附設臺東
    縣私立惠心居家長照機構離職,目前在財團法人台東縣私立
    台東仁愛之家上班,但尚未過試用期,故目前並無收入,為
    此請求延長履行期限6個月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更字第43
    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且其所提更生方案,經本院於11
    4年9月2日以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7號裁定認可並確定在
    案。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由業據債務人提出離職服務證明書
    ,復有本院依職權調閱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健保
    投保資料等在卷可查,聲請人因新職尚在試用期未領有收入
    肇致一時無法清償,自不能遽予非難之。況查,更生程序之
    設立目的,本即在於使有固定收入之債務人,能透過盡力清
    償之方式以清償其債務,使陷入困頓之經濟狀態重獲新生,
    且透過更生方案之履行,亦能使債權人等獲有較清算程序為
    多之清償結果,此實屬使債權人與債務人雙贏之制度,在消
    債條例中關於延長履行期間已有不得逾二年之限制,就履行
    期間延長與否之標準,應給予較為寬鬆之解釋,以求兼顧雙
    方之權益,達成公平合理之原則。準此,聲請人現確實尚無
    收入以供支應更生方案之清償,且係因客觀因素而有不可歸
    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更生方案顯有困難,則依前揭說明,
    其聲請延長本件更生方案履行期限6個月,核無不合,應予
    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昱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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