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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3-30)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3-30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80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張慧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肆仟伍佰參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張慧於民國111年12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35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1年12月26日起至民國118年12月26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3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
      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
      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
      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
      至民國115年03月13日止累計244,531元正未給付,其中24
      2,937元為本金;1,501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
      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242,937元                             115年3月14日起至 清償日止            15.03%                    無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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