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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3-25)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3-25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722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陳思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玖仟陸佰柒拾伍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12年8月30日、114年10月7日
      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
      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依信用卡約定條款,債務人
      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應就
      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第3條)。
      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
      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第14、15條),逾期清償者,除
      喪失期限利益外(第22、23條),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
      率給付債權人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㈡查債務人至民國115年2月28日止,帳款尚餘59,675元,及
      其中本金57,797元未按期繳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
      相關證物,狀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
      條規定,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㈢另按債務人與債權人所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因係透過電
      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申請內容需透過科
      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
      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17,431元                               115年3月1日起至 清償日止            8.75%                      無                                                                                               無                                                                                                                                      2  40,366元                               115年3月1日起至 清償日止            1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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