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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3-20)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3-20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584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潘何淇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肆萬肆仟伍佰參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0年4月20
      日向債權人借款3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4.83%計算
      ,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
      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
      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33,500元及相關之利息及
      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
      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
      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
      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㈡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0年7月9日
      向債權人借款4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4.83%計算,
      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
      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82,958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
      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
      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
      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
      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㈢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8月1日
      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0.03%計算
      ,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
      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
      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59,486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
      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
      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
      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
      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㈣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3年2月6日
      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9.33%計算,
      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
      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68,595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
      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
      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
      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
      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㈤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
      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
      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133,500元                                 114年11月24日起至 清償日止            4.83%                        114年12月21日起至 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每次違約狀態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2   182,958元                                                                   114年12月9日起至 清償日止                                                        4.83%                                             115年1月10日起至 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每次違約狀態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3   59486元                                                                   114年12月1日起至 清償日止                                                         10.03%                                             115年1月2日起至 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每次違約狀態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4   68,595元                                                                   114年12月6日起至 清償日止                                                         9.33%                                             115年1月7日起至 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每次違約狀態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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