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3-06)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3-06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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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36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林美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陸仟肆佰壹拾陸元,及其
中本金新臺幣參萬貳仟柒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
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91年3月26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
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依約債務人
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此有信
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
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
14、15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
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依
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22、23條之約定,除喪失期限利益
外,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最高為
年利率百分之15)。截至民國114年11月27日止帳款尚餘新
臺幣(以下同)36,416元,及其中本金32,797元未按期繳
付。
㈡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1月27日止,帳款尚餘36,416元及其
中本金32,797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及相
關費用未給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證物,狀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迅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三、原匯通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91年6月3日更名為國泰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又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92年6月26
日經財政部核准正式與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
併,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消滅銀行,世華聯合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銀行,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並於92年10月27日經經濟部核准登記正式更名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暨原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義務關
係由合併後存續並更名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依公司法第七十五條規定概括承受,於此敘明(附件一)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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