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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3-06)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3-06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36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林美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陸仟肆佰壹拾陸元,及其
    中本金新臺幣參萬貳仟柒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
    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91年3月26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
      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依約債務人
      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此有信
      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
      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
      14、15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
      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依
      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22、23條之約定,除喪失期限利益
      外,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最高為
      年利率百分之15)。截至民國114年11月27日止帳款尚餘新
      臺幣(以下同)36,416元,及其中本金32,797元未按期繳
      付。
    ㈡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1月27日止,帳款尚餘36,416元及其
      中本金32,797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及相
      關費用未給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證物,狀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迅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三、原匯通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91年6月3日更名為國泰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又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92年6月26
      日經財政部核准正式與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
      併,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消滅銀行,世華聯合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銀行,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並於92年10月27日經經濟部核准登記正式更名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暨原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義務關
      係由合併後存續並更名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依公司法第七十五條規定概括承受,於此敘明(附件一)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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