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3-13)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3-13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34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黃亮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壹仟參佰柒拾參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95年12月20日開始與債權人成
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依約債務
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此有
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債務人領用系爭信
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約定條款
第14、15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
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
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22、23條之約定,除喪失期限利
益外,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最高
為年利率百分之15)。截至民國115年1月7日止帳款尚餘新
臺幣(以下同)31,373元,及其中本金29,986元未按期繳
付。
㈡查債務人至民國115年1月7日止,帳款尚餘31,373元及其中
本金29,986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及相關
費用未給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證物,狀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迅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8,259元 115年1月8日起至 清償日止 3.88% 無 無 2 21,727元 115年1月8日起至 清償日止 10.75%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