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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DV 支付命令(2026-05-06)

其他/待認定 TTDV 2026-05-06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259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僑  



債  務  人  潘惠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73,640元,並負擔督
    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
    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