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4-10)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4-10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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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103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尤美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玖仟零陸拾貳元,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尤美卿於民國95年09月10日向聲請人申辦無擔保
債務協商(帳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
款,迄今尚欠新臺幣79062元。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
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
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㈡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
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
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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