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信用貸款(2025-11-2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24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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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44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被 告 張大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貸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
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51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萬6,695元(如附表,利息計
算至聲請支付命令前一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4,487元,
扣除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時所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
萬3,9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易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品涵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萬7,529元) 1 利息 1萬7,538元 114年8月11日 114年9月11日 (32/365) 14.99% 230.48元 小計 230.48元 項目2(請求金額2萬8,262元) 1 利息 2萬8,262元 114年8月11日 114年9月11日 (32/365) 12.99% 321.86元 小計 321.86元 項目3(請求金額105萬4,803元) 1 利息 105萬4,803元 114年8月11日 114年9月11日 (32/365) 6% 5,548.55元 小計 5,548.55元 合計 110萬6,6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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