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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12-3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31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18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僑楓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萬4,2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0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2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蘇莞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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