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12-3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31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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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18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僑楓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萬4,2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0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2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蘇莞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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