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TDV 確定訴訟費用額(2026-05-28)
其他/待認定
TTDV
2026-05-28
案號:聲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76號
抗 告 人
即 相對人 王玉梅
上列抗告人即相對人與聲請人蔡春玉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
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5月11日所為之114年度聲字第376號民事
裁定聲明不服,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用。查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8、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
1,5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納,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佳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欣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