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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DV 確定訴訟費用額(2026-05-28)

其他/待認定 TTDV 2026-05-28 案號:聲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76號
抗  告  人
即  相對人  王玉梅
上列抗告人即相對人與聲請人蔡春玉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
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5月11日所為之114年度聲字第376號民事
裁定聲明不服,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用。查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8、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
1,5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納,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佳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欣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