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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票款(2025-09-2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26 案號:司執助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助字第77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段0號2樓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翁鈺智  
           住○○市○○區○○○路○段00號15樓
            之1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汪國英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
    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法院定期命其補正
    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該條第1項及強制
    執行法第30條之1之規定自明。又強制執行程序如有左列情
    形之一,致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
    之聲請,並於裁定確定後,撤銷已為之執行處分:(一)債權
    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無正當理由而不為,
    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者
    。(二)執行法院命債權人於相當期限內預納必要之執行費用
    而不預納者。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條規定亦可參照。
二、本件債權人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5841號本
    票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114年6月30日以東
    院節114司執助地字第77號函定114年9月24日下午2時40分就
    附表所示不動產指界及執行,該通知於114年7月2日送達於
    債權人,然債權人屆期未於指界期日三日前繳費,有送達證
    書1紙及執行筆錄附卷可稽,應認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費用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114年司執助字000077號 財產所有人:汪國英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東縣 臺東市 豐利  780 34.63 全部   備考        

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11 臺東縣○○市○○段000地號 -------------- 中興路四段763巷26弄2號 水泥磚木蓋瓦、一層,住家用 一層: 39.62 合計: 39.62  全部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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