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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12-1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18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420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陳桂葉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
    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另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壽
    險契約金錢債權,未具體表明執行標的債權,並聲請法院調
    查債務人有關壽險契約之保險人名稱、保險種類或名稱等事
    項,即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應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債務人之住、居所
    所在地之法院受理前點強制執行事件,認有調查之必要時,
    得命債權人查報,或依職權調查之。並應於查明債務人壽險
    契約之保險人名稱、保險契約種類(性質)、名稱及其現存
    金錢債權數額後,在清償債權之目的範圍內,依法為執行行
    為。司法院訂定之法院辦理人壽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
    原則第2點、第3點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陳桂葉勞保及保險資料,屬應執
    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之情形,應由債務人住所地管轄,又
    債務人住所係在新北市板橋區,有債務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
    。依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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