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12-05)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05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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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3190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楊敏華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王怡文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
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另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壽
險契約金錢債權,未具體表明執行標的債權,並聲請法院調
查債務人有關壽險契約之保險人名稱、保險種類或名稱等事
項,即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應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債務人之住、居所
所在地之法院受理前點強制執行事件,認有調查之必要時,
得命債權人查報,或依職權調查之。並應於查明債務人壽險
契約之保險人名稱、保險契約種類(性質)、名稱及其現存
金錢債權數額後,在清償債權之目的範圍內,依法為執行行
為。司法院訂定之法院辦理人壽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
原則第2點、第3點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僅聲請查詢債務人王怡文保險資料,屬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不明之情形,應由債務人住所地管轄,又債務
人住所均在臺南市新市區,有債務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又
債權人亦明知債務人係住臺南市,卻忽視上開規定逕送本院
,查證稽核上面恐有疑慮。故本件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
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
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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