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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消費借貸物(2025-12-2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22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2309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代  理  人  郭啟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消費借貸物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就債務人簡寶華對第三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東
分公司存款債權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不得
    為強制執行。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1項定有明文。勞工之退
    休金及請領勞工退休金之權利,不得讓與、扣押、抵銷或供
    擔保。勞工依本條例規定請領退休金者,得檢具勞保局出具
    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退休金之用。
    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
    行之標的。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9條亦有明文。被保險人、受
    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領取各種保險給付之權利,不得讓與
    、抵銷、扣押或供擔保。依本條例規定請領保險給付者,得
    檢具保險人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
    入保險給付之用。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
    、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勞工保險條例第29條第1、2及
    第3項亦強調勞工保險對於勞工生活之保障。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提出執行名義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彰
    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東分公司之存款債權,經扣押後
    第三人於民國114年11月26月函覆扣得新台幣(下同)448,168
    元。債務人於同年12月2日聲明異議稱系爭帳戶存款為勞工
    保險及退休金,依上開規定不得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債權人復於同年12月10日稱債務人所述無所據,惟僅稱系爭
    帳戶明細尚有富邦產物保險公司匯款30,000元,因此系爭帳
    戶存款非專供退休給付之用途等語。本院審酌債務人近一年
    (自113年12月31日至114年11月12日止)系爭帳戶之存款明細
    ,其存入金額明細係為勞保老年給付或行政院普發現金之10
    ,000元,並無債權人所指富邦產物保險公司匯款30,000元等
    情,另普發現金1萬元已依第三人所請,以因應國際情勢強
    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條例第7條第2項予以排除於
    扣押金額之外,餘數依上開規定不得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
    的,故債權人對於債務人系爭帳戶之強制執行聲請應予駁回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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