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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1-23)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1-23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872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潘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壹仟肆佰陸拾伍元,及本
    金伍萬玖仟壹佰柒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一
    百一十二年一月十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此
    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依信用卡約
    定條款,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
    (第3條)。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
    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第14、15條),逾期清償
    者,除喪失期限利益外(第22、23條),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
    用利率給付債權人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查債務人至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十日日止,帳款尚餘新
    臺幣陸仟壹佰肆拾陸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伍萬玖仟壹佰柒
    拾參元未按期繳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證物,狀
    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迅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另按債務人與債權人所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因係透過電子
    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申請內容需透過科技設
    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
    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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