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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1-19)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1-19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86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林惠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柒仟柒佰柒拾伍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五點零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
    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
    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
    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
    期,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3年3月25
      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週年利率15.09%
      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
      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
      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
      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67,775元及相關之利息
      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
      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
      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
      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㈡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
      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
      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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