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2-22)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2-22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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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667號
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趙淑芬
債 務 人 盧祥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捌仟肆佰伍拾柒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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