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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1-19)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1-19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24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盧方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肆仟零陸拾陸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七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與債權人簽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07年11月12
      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6%計算,
      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
      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94,066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
      約金未償付。
    ㈡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
      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
      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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