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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1-20)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1-20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23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李玟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捌仟玖佰捌拾壹元,及本
    金新臺幣肆萬陸仟伍佰玖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
    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李玟儒於民國(以下同)開始相繼與債權人成立
      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依約債務人
      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此有信用
      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
      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
      、15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
      ,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依信
      用卡約定條款第15、22、23條之約定,除喪失期限利益外
      ,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最高為年
      利率15%)計算之利息。(參原證一信用卡申請書)。截
      至民國114年10月19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以下同)48,98
      1元,及其中本金46,593元未按期繳付。
    ㈡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0月19日止,帳款尚餘48,981元及其
      中本金46,593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及相
      關費用未給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證物,狀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迅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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