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1-20)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1-20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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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222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楊珮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四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二三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9月7日
向債權人借款20,000元(後於113年4月9日變更借款為300,
000元,詳證據清單第12頁至第13頁),借款利率依年利率
12.2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
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
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
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300,000元及相
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
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
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
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㈡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
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
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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