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1-12)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1-12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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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15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林麗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玖萬玖仟捌佰肆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林麗華於民國111年11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540,000
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1月22日起至民國118年11月22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72採機動利率計
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
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
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
人至民國114年10月27日止累計399,845元正未給付,其中
393,869元為本金;5,976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
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393,869元 114年10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15.72% 無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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