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1-05)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1-05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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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06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黃俊傑即黃品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伍仟壹佰玖拾柒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
,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
務人至民國114年10月06日止累計105,197元正未給付,其
中97,850元為消費款;6,196元為循環利息;1,151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97,850元 114年10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15% 無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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