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0-02)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0-02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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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70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吳宗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參仟參佰零柒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吳宗霖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2年12月15日起至民國114年12月15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
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
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
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
至民國114年09月16日止累計1,795元正未給付,其中1,74
9元為本金;46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
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
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吳宗霖於民國112年12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
元,約定自民國112年12月25日起至民國116年12月25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機動利率計
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
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
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
人至民國114年09月16日止累計73,121元正未給付,其中7
1,216元為本金;1,830元為利息;75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
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
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吳宗霖於民國113年01月02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3年01月02日起至民國116年01月02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
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
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
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
至民國114年09月16日止累計25,454元正未給付,其中24,
301元為本金;1,060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
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
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㈣債務人吳宗霖於民國113年01月05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3年01月05日起至民國118年01月05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11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
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
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
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
至民國114年09月16日止累計41,719元正未給付,其中40,
417元為本金;1,209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
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
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㈤債務人吳宗霖於民國113年01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3年01月16日起至民國117年01月16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11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
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
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
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
至民國114年09月16日止累計30,729元正未給付,其中29,
958元為本金;771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
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
表編號:(005)所示之利息。
㈥債務人吳宗霖於民國113年01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3年01月18日起至民國117年01月18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
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
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
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
至民國114年09月16日止累計30,489元正未給付,其中29,
753元為本金;736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
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
表編號:(006)所示之利息。
㈦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1,749元 114年9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15% 無 無 2 71,216元 15% 3 24,301元 15% 4 40,417元 15.11% 5 29,958元 15.11% 6 29,753元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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