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0-02)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0-02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70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吳宗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參仟參佰零柒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吳宗霖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2年12月15日起至民國114年12月15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
      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
      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
      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
      至民國114年09月16日止累計1,795元正未給付,其中1,74
      9元為本金;46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
      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
      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吳宗霖於民國112年12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
      元,約定自民國112年12月25日起至民國116年12月25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機動利率計
      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
      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
      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
      人至民國114年09月16日止累計73,121元正未給付,其中7
      1,216元為本金;1,830元為利息;75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
      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
      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吳宗霖於民國113年01月02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3年01月02日起至民國116年01月02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
      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
      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
      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
      至民國114年09月16日止累計25,454元正未給付,其中24,
      301元為本金;1,060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
      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
      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㈣債務人吳宗霖於民國113年01月05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3年01月05日起至民國118年01月05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11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
      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
      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
      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
      至民國114年09月16日止累計41,719元正未給付,其中40,
      417元為本金;1,209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
      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
      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㈤債務人吳宗霖於民國113年01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3年01月16日起至民國117年01月16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11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
      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
      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
      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
      至民國114年09月16日止累計30,729元正未給付,其中29,
      958元為本金;771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
      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
      表編號:(005)所示之利息。
    ㈥債務人吳宗霖於民國113年01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3年01月18日起至民國117年01月18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
      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
      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
      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
      至民國114年09月16日止累計30,489元正未給付,其中29,
      753元為本金;736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
      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
      表編號:(006)所示之利息。
    ㈦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1,749元 114年9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15% 無 無 2 71,216元  15%   3 24,301元  15%   4 40,417元  15.11%   5 29,958元  15.11%   6 29,753元  15%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