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09-24)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09-24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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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65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林昀蓁即林秀霞即陽秀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壹佰柒拾參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林昀蓁即陽秀霞於民國112年01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
2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1月16日起至民國119年01
月1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2採機
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
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
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
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9月12日止累計157,173元正未給
付,其中151,648元為本金;5,094元為利息;431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151,648元 114年9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14.72% 無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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