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09-02)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09-02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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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296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曾渙淳即曾䓵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肆萬伍仟玖佰參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曾渙淳即曾䓵嫻於民國107年11月30日向債權人申
請個人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
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2所示之本
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14年6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4
年07月22日止未受償之利息25304及手續費/費用/違約金1
200元。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
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
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
;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
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
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
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
㈡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
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
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17,105元 114年7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14% 無 無 2 602,325元 7.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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