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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09-02)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09-02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296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曾渙淳即曾䓵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肆萬伍仟玖佰參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曾渙淳即曾䓵嫻於民國107年11月30日向債權人申
      請個人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
      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2所示之本
      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14年6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4
      年07月22日止未受償之利息25304及手續費/費用/違約金1
      200元。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
      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
      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
      ;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
      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
      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
      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
    ㈡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
      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
      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17,105元 114年7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14% 無 無 2 602,325元  7.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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