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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 撤銷假扣押(2025-10-31)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31 案號:全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桂田建設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桂田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埕嘉  
相  對  人  陳永來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二十一日所為之一百一十四年
    度全字第五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聲請本院裁定准許對聲請人為假扣
    押,經本院114年度全字第5號裁定准許在案。茲因相對人受
    本案敗訴判決確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規定,聲
    請撤銷本院114年度全字第5號假扣押裁定。
二、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
    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
    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即債務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4號,下稱本案訴訟),相對人曾聲請
    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1日以11
    4年度全字第5號裁定准許在案。嗣相對人以聲請人為被告提
    起之本案訴訟,業經本院判決相對人敗訴確定,此經本院調
    取該案卷宗核閱無訛,堪認相對人已受本案訴訟敗訴判決確
    定。從而,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規定,聲請撤
    銷上開假扣押裁定,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蘇莞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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