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 撤銷假扣押(2025-10-31)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31
案號:全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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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桂田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埕嘉
相 對 人 陳永來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二十一日所為之一百一十四年
度全字第五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聲請本院裁定准許對聲請人為假扣
押,經本院114年度全字第5號裁定准許在案。茲因相對人受
本案敗訴判決確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規定,聲
請撤銷本院114年度全字第5號假扣押裁定。
二、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
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
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即債務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4號,下稱本案訴訟),相對人曾聲請
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1日以11
4年度全字第5號裁定准許在案。嗣相對人以聲請人為被告提
起之本案訴訟,業經本院判決相對人敗訴確定,此經本院調
取該案卷宗核閱無訛,堪認相對人已受本案訴訟敗訴判決確
定。從而,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規定,聲請撤
銷上開假扣押裁定,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蘇莞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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