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TDM 聲請再審(2026-06-10)
其他/待認定
TTDM
2026-06-10
案號:聲再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再字第4號
聲 請 人
即受判決人 廖東春
上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4年4月
18日114年度易字第76號第一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廖東春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或釋明請求
本院調取之正當理由,並補正再審之具體理由及證據,逾期未補
正者,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
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
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法院認為
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
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
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敘述理由」,係指
具體表明符合法定再審事由之原因事實而言;至於所稱「證
據」,則係指足以證明再審事由存在之證據,倘僅泛言有法
定再審事由,而未敘明具體情形,或所述具體情形,顯與法
定再審事由不相適合,或未提出足以證明法定再審事由存在
之證據,均應認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最高法院110年
度台抗字第1749號裁定理由參照)。
二、經查,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廖東春聲請再審,然未附具請求再
審案件之原判決之繕本,亦未提出聲請再審所由之證據,尚
無從認定聲請人已具體敘明符合法定再審事由之原因事實及
提出足以證明前開再審事由存在之證據,是揆諸前開規定及
說明,聲請人本件聲請再審之程序即與法律規定不符,爰命
其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為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即裁定駁
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得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立婕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