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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DM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2026-06-10)

其他/待認定 TTDM 2026-06-10 案號:原訴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原訴字第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柏蒼


指定辯護人  林長振律師
具  保  人  陳怡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偵字第44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怡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
  理 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
    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
    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
    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
    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柏蒼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
    民國113年10月9日指定繳納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
    ,嗣由具保人陳怡於翌(10)日繳納保證金額3萬元後獲釋
    等情,有本院訊問筆錄、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收受訴訟案
    款通知及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見聲羈字76號卷第11至
    16、21至23頁)。嗣經本院合法傳喚被告於115年4月21日行
    準備程序,並通知具保人應督促被告到庭,否則將依法沒收
    保證金,被告猶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具保人亦未督促被告遵
    期到庭,且經本院囑託拘提被告未果,亦有本院送達證書、
    刑事報到單、臺東縣警察局成功分局115年5月25日成警刑偵
    字第1150005813號函及附件可佐(見原訴字卷第98之3、98
    之4、143、239至245頁),且被告及具保人於本院裁定時,
    均無因案在監、所執行或羈押之情形,亦有法院在監在押簡
    列表可參(見原訴字卷第257、261頁),堪認被告業已逃匿
    ,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述保證金及實收利
    息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連庭蔚 
                  法 官 藍得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立婕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