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 損害賠償(2025-12-1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2025-12-16
案號:附民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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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210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趙淑芬
訴訟代理人 劉韋成
被 告 王鶴文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114年度易
字第276號,嗣部分改分114年度簡字第136號),請求損害賠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王鶴文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
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被告王鶴文部分,其內容確
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開規定
,爰將之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蔡政晏
法 官 陳昱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雨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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