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TDM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2026-06-09)
其他/待認定
TTDM
2026-06-09
案號:訴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7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萬來
選任辯護人 蕭芳芳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
115年3月24日第一審判決(114年度訴字第72號),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萬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
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
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
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
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謝萬來於民國115年3月30日收受本案判
決正本後,於上訴期間內即1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惟該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
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依上開規定,自應
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另本案辯護人仍有協助被告撰寫上訴理由狀之責(最高法院
101年度台上字第1645號、100年度台上字第4203號、第1135
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除可自行撰寫上訴理由書外,
亦可請求辯護人協助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藍得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昭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