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TTDM 宣告沒收(2026-06-09)

其他/待認定 TTDM 2026-06-09 案號:單禁沒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單禁沒字第1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張龍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3年度毒偵字第542號、115年度聲沒字第8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毛重零點貳柒肆貳公克)暨
包裝袋壹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張龍文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下稱臺東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
    毒偵字第542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1包,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
    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
    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
    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此觀諸刑法第38條第
    1項、第40條第2項自明。甲基安非他命既屬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
    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應依同條例第18條第l項前
    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前經臺東地檢署
    檢察官向本院聲請送觀察勒戒,經本院以114年度毒聲字第8
    號裁定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因
    無繼續施用傾向,經臺東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5
    42號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述不起訴處分書、本院110
    年度114毒聲字第8號刑事裁定、法院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
    稽,而扣案之晶體1包(驗餘毛重0.2742公克),經送鑑驗
    確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民
    國113年10月22日慈大藥字第1131022074號函附之毒品鑑定
    書附卷可稽,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
    定,沒收銷燬之。又裝有上開晶體之包裝袋1個,已沾染甲
    基安非他命成分無法徹底析離,況實務上亦不可能先將包裝
    袋洗淨後,再分別將之與毒品個別「沒收銷燬之」及「沒收
    之」,故應與袋內之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一併依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均沒收銷燬之。至鑑驗耗損之毒品
    ,因已滅失,爰不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本案聲請單
    獨宣告沒收,經核有據而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伊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思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