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TDM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2026-06-10)
其他/待認定
TTDM
2026-06-10
案號:原訴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原訴字第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柏蒼
指定辯護人 林長振律師
具 保 人 陳怡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偵字第44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怡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
理 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
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
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
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
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柏蒼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
民國113年10月9日指定繳納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
,嗣由具保人陳怡於翌(10)日繳納保證金額3萬元後獲釋
等情,有本院訊問筆錄、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收受訴訟案
款通知及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見聲羈字76號卷第11至
16、21至23頁)。嗣經本院合法傳喚被告於115年4月21日行
準備程序,並通知具保人應督促被告到庭,否則將依法沒收
保證金,被告猶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具保人亦未督促被告遵
期到庭,且經本院囑託拘提被告未果,亦有本院送達證書、
刑事報到單、臺東縣警察局成功分局115年5月25日成警刑偵
字第1150005813號函及附件可佐(見原訴字卷第98之3、98
之4、143、239至245頁),且被告及具保人於本院裁定時,
均無因案在監、所執行或羈押之情形,亦有法院在監在押簡
列表可參(見原訴字卷第257、261頁),堪認被告業已逃匿
,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述保證金及實收利
息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連庭蔚
法 官 藍得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立婕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