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TDM 肇事逃逸(2026-06-09)
其他/待認定
TTDM
2026-06-09
案號:交訴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交訴字第1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敏如
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
8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敏如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公
訴人於準備程序中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經本院告知
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
行協商程序,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之規定,並由受
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藍得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立婕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