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 偽造文書等(2026-01-02)

刑事相關(公司角色待確認)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2026-01-02 案號: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12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宇辰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4915號、114年度偵字第131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
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4年度訴字第59號),爰不經
通常審判程序,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黃宇辰犯如附表「罪刑」欄各編號所示之罪,處如各該編號所示
之刑,並宣告如附表「沒收」欄各編號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壹
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黃宇辰各為下列行為:
(一)與身分不詳、暱稱「Ruby」之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分由
      :1、「Ruby」負責先以通訊軟體「Messenger」佯為楊○
      豊(個人資料詳卷)向邱○瑄(個人資料詳卷)稱:請協
      助代收簡訊驗證碼云云,致邱○瑄陷於錯誤,陸續告以傳
      送至其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號(號碼詳卷)之
      同意電信業者(即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代付款項(即
      由電信業者代行動電話門號申登人墊付交易款項,再將墊
      付款項併入下期電信帳單,由該申登人一同繳費清償;下
      簡稱電信業者代付款服務)、確認網路商品交易之驗證碼
      ;再將該等驗證碼轉知黃宇辰;2、黃宇辰(無積極證據
      足認其知悉楊○豊、邱○瑄之年籍)負責於112年4月11日4
      至6時許間,在不知情之蔡昭平臺東縣○○市○○路000巷0號
      住處,先連結蔡昭平向東亞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暨二
      十五電訊股份有限公司向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所申
      設之網際網路服務;再接續利用該等驗證碼,將前開門號
      所屬電信業者代付款服務與己身「Apple帳號」相連結,
      併於同(11)日4時53分許、5時2、4、12、15、16、21分
      許,各與台灣碩網網路娛樂股份有限公司、智冠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完成價值新臺幣(下同)415元、415元、415元
      、415元、150元、415元、150元、150元、415元之網路商
      品交易,而以此等方式偽造足以表示邱○瑄同意上揭電信
      業者代付款服務、網路商品交易之用意之電磁紀錄,併對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碩網網路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邱○瑄,
      及前開公司各自對電信業者代付款服務、網路商品交易管
      理之正確性。「Ruby」、黃宇辰因而詐得免於承擔網路商
      品交易債務共2,940元之財產上不法利益,並各享有前開
      不法利益之半數。
(二)與身分不詳、暱稱「Ruby」之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分由
      :1、「Ruby」負責先取得楊子萱所申設社群網路服務「F
      acebook」會員帳號之相關登入資訊,再轉知黃宇辰;2、
      黃宇辰負責自113年1月24日8時30分許起,在不詳處所,
      先利用前開登入資訊,暨不知情之陳智柔所申設行動電話
      門號:0000000***號(號碼詳卷;下稱本案門號)之網際
      網路服務,佯為楊子萱向李育晏佯稱:請提供行動電話門
      號、身分證號碼末4碼,併協助代收簡訊驗證碼云云,致
      李育晏陷於錯誤,陸續告以己身行動電話門號、身分證號
      碼末4碼,暨傳送至其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號
      (號碼詳卷)之同意電信業者(即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
      司)代付款服務、確認網路商品交易之驗證碼;再接續利
      用該等驗證碼,將前開門號所屬電信業者代付款服務與己
      身「Apple帳號」相連結,併於同(24)日與智冠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完成價值2,000元、2,000元之網路商品交易,
      而以此等方式偽造足以表示李育晏同意上揭電信業者代付
      款服務、網路商品交易之用意之電磁紀錄,併對台灣大哥
      大股份有限公司、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行使之,足以生
      損害於李育晏,及前開公司各自對電信業者代付款服務、
      網路商品交易管理之正確性。「Ruby」、黃宇辰因而詐得
      免於承擔網路商品交易債務共4,000元之財產上不法利益
      ,並各享有前開不法利益之半數。
(三)與身分不詳、暱稱「Ruby」之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分由
      :1、「Ruby」負責先取得張○昕(個人資料詳卷)所申設
      社群網路服務「Facebook」會員帳號之相關登入資訊,再
      轉知黃宇辰;2、黃宇辰(無積極證據足認其知悉張○昕及
      後述杜○函之年籍)負責自113年1月30日19時55分許起,
      在不詳處所,先利用前開登入資訊、本案門號之網際網路
      服務,佯為張○昕向杜○函(個人資料詳卷)佯稱:請提供
      行動電話門號,併協助代收簡訊驗證碼云云,致杜○函陷
      於錯誤,陸續告以己身行動電話門號,暨傳送至其持用行
      動電話門號:0000000***號(號碼詳卷)之同意電信業者
      (即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代付款服務、確認網路商
      品交易之驗證碼;再接續利用該等驗證碼,將前開門號所
      屬電信業者代付款服務與己身「Apple帳號」相連結,併
      於同(30)日20時6分許,與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完成
      價值1,000元之網路商品交易,而以此等方式偽造足以表
      示杜○函同意上揭電信業者代付款服務、網路商品交易之
      用意之電磁紀錄,併對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智冠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杜○函,及前開公
      司各自對電信業者代付款服務、網路商品交易管理之正確
      性。「Ruby」、黃宇辰因而詐得免於承擔網路商品交易債
      務1,000元之財產上不法利益,並各享有前開不法利益之
      半數。
(四)與身分不詳、暱稱「Ruby」之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分由
      :1、「Ruby」負責先取得李○頤(個人資料詳卷)所申設
      社群網路服務「Facebook」會員帳號之相關登入資訊,再
      轉知黃宇辰;2、黃宇辰(無積極證據足認其知悉李○頤及
      後述白○芸之年籍)負責自113年2月3日16時58分許起,在
      不詳處所,先利用前開登入資訊、本案門號之網際網路服
      務,佯為李○頤向白○芸(個人資料詳卷)佯稱:請提供行
      動電話門號,併協助代收簡訊驗證碼云云,致白○芸陷於
      錯誤,陸續告以己身行動電話門號,暨傳送至其持用行動
      電話門號:0000000***號(號碼詳卷)之同意電信業者(
      即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代付款服務、確認網路商品
      交易之驗證碼;再接續利用該等驗證碼,將前開門號所屬
      電信業者代付款服務與己身「Apple帳號」相連結,併於
      同(3)日19時20、22、24分許,與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完成價值2,000元、2,000元、1,000元之網路商品交易
      ,而以此等方式偽造足以表示白○芸同意上揭電信業者代
      付款服務、網路商品交易之用意之電磁紀錄,併對台灣大
      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行使之,足以
      生損害於白○芸,及前開公司各自對電信業者代付款服務
      、網路商品交易管理之正確性。「Rub-y」、黃宇辰因而
      詐得免於承擔網路商品交易債務共5,000元之財產上不法
      利益,並各享有前開不法利益之半數。
(五)與身分不詳、暱稱「Ruby」之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分由
      :1、「Ruby」負責先取得林○伶(個人資料詳卷)所申設
      社群網路服務「Facebook」會員帳號之相關登入資訊,再
      轉知黃宇辰;2、黃宇辰(無積極證據足認其知悉林○伶及
      後述洪○妤之年籍)負責自113年2月11日23時5分許起,在
      不詳處所,先利用前開登入資訊、本案門號之網際網路服
      務,佯為林○伶向洪○妤(個人資料詳卷)佯稱:請提供行
      動電話門號,併協助代收簡訊驗證碼云云,致洪○妤陷於
      錯誤,陸續告以己身行動電話門號,暨傳送至其持用行動
      電話門號:0000000***號(號碼詳卷)之同意電信業者(
      即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代付款服務、確認網路商品交
      易之驗證碼;再接續利用該等驗證碼,將前開門號所屬電
      信業者代付款服務與己身「Apple帳號」相連結,併於同
      (11)日23時16、18分許,與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完成
      價值2,000元、1,000元之網路商品交易,而以此等方式偽
      造足以表示洪○妤同意上揭電信業者代付款服務、網路商
      品交易之用意之電磁紀錄,併對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洪○妤,及
      前開公司各自對電信業者代付款服務、網路商品交易管理
      之正確性。「Ruby」、黃宇辰因而詐得免於承擔網路商品
      交易債務共3,000元之財產上不法利益,並各享有前開不
      法利益之半數。   
(六)與身分不詳、暱稱「Ruby」之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分由:1、「Ruby」負責
      先取得陳○亮(個人資料詳卷)所申設社群網路服務「F-a
      cebook」會員帳號之相關登入資訊,再轉知黃宇辰;2、
      黃宇辰(無積極證據足認其知悉陳○亮及後述許○禹之年籍
      )負責自113年2月18日11時許起,在不詳處所,先利用前
      開登入資訊、本案門號之網際網路服務,佯為陳○亮向許○
      禹(個人資料詳卷)佯稱:請提供行動電話門號,併代為
      繳費云云,致許○禹陷於錯誤,告以己身行動電話門號,
      併於同(18)日11時29分許,持所接收之付款條碼(付款
      品項:星城VIP會員優惠購點;購買商品:網銀數位商品
      )至嘉義市○區○○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全家嘉義保義
      店」,代為付款500元。「Ruby」、黃宇辰因而詐得免於
      承擔網銀數位商品交易債務500元之財產上不法利益,並
      各享有前開不法利益之半數。
(七)基於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犯
      意,於113年3月6日,在不詳地點,利用本案門號之網際
      網路服務,未經盧○融(個人資料詳卷)同意(無積極證
      據足認黃宇辰知悉盧○融之年籍),即擅自輸入盧○融所申
      設社群網路服務「Facebook」會員帳號之帳號、密碼登入
      其內,而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相關設備。
  嗣經邱○瑄、李育晏、杜○函、白○芸、洪○妤、許○禹、盧○融
    察覺有異,乃為警據報查悉全情。
二、案經案經邱○瑄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報告、屏東
    縣政府警察局恆春分局報告、杜○函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大溪分局報告、白○芸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
    、洪○妤訴由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報告、許○禹訴由嘉義市
    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盧○融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
    園分局函轉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報告臺灣臺東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開事實欄一所載之犯罪事實,均據被告黃宇辰於本院準備
    程序時坦承不諱,並有證人邱○瑄、李育晏、杜○函、白○芸
    、洪○妤、許○禹、盧○融、蔡昭平、范宏凱、陳智柔各於警
    詢或偵查中之證述、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訂單資料(交易
    日期:112年4月11日、113年1月30日、113年2月3日、113年
    2月11日)、東亞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0月17日112
    東管字第00149號函、台灣碩網網路娛樂股份有限公司訂單
    資料、IP查詢紀錄、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小額代收交易清
    單、交易基本資訊(商家名稱:台灣碩網網路娛樂股份有限
    公司、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樂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行動電話擷取畫面(驗證碼簡訊、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提供
    人:邱○瑄、白○芸、洪○妤】、「Facebook」登入紀錄)、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民眾姓名:邱○瑄、
    李育晏、杜○函、洪○妤、許○禹)、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八德派出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桃園分局中路派出所、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後湖派出
    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
    八德派出所、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恆春分局仁壽派出所、桃園
    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圳頂派出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
    分局中路派出所、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馬鳴派出所、嘉義
    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後湖派出所)、恆春分局仁壽派出所
    照片黏貼表、「Facebook」IP查詢資料、IP代理發放單位網
    段查詢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文號:恆警偵字0000000000
    0號-IP、溪警分刑字0000000000-0號、溪警分刑字00000000
    00號-IP【查詢日期:0000-00-00、0000-00-00】、桃警分
    刑字00000000000號、鹿警分偵字0000000000號、鹿警分偵
    字0000000000號-IP、嘉市警二偵字0000000000號、警羅偵
    字0000000000號-IP)、大樂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會員(帳號
    :tKT9121、gxs4867、SdS8802)暨登入IP資料、桃園市政
    府警察局大溪分局刑案照片黏貼紀錄表、全球WHOIS查詢資
    料、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線上購點切結書、付款條碼、網
    銀國際儲值流向暨會員資料、「Facebook」活動IP資料、臺
    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113年度偵字第229
    1、2480、3180、3671、3672、3794號)各1份在卷可稽,自
    足認被告前開任意性之自白皆與事實相符,亦有上開證據可
    資補強,俱堪信為真實。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事實欄
    一所載之犯行,洵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之法律適用
(一)論罪
  1、按稱電磁紀錄者,謂以電子、磁性、光學或其他相類之方
      式所製成,而供電腦處理之紀錄;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
      ,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
      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以文書論,刑法第10條第6項
      、第22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事實欄一、(一 
      )至(五)所為,均係利用發送予證人邱○瑄、李育晏、
      杜○函、白○芸、洪○妤之同意、確認驗證碼,以冒用其等
      名義同意電信業者代付款服務、確認網路商品交易,是其
      所輸入之電磁紀錄顯係在表示一定用意,揆諸前開規定,
      自均屬偽造之「準私文書」無疑。
  2、次按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罪及詐
      欺得利罪,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可具體指明之財物,後者
      則指前開財物以外之其他財產上之不法利益,無法以具體
      之物估量者而言,如取得債權、免除債務、延期履行債務
      或提供勞務等(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127號裁判要
      旨參照)。查被告事實欄一、(一)至(六)所為,各係
      在利用電信業者代付款服務,或使證人許○禹持付款條碼
      代為繳費,而使己身免為給付網路商品交易之對價,是觀
      諸整體損益變動情形,應承擔該等網路商品交易債務之人
      顯係證人邱○瑄、李育晏、杜○函、白○芸、洪○妤、許○禹
      ,則被告因本件犯行實際所獲者,自係免予承擔前開債務
      之可具體指明之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益,揆諸前開說
      明,俱核屬刑法第339條2項詐欺得利罪之範疇。
  3、又按刑法「妨害電腦使用罪」章相關規定之「他人電腦及
      相關設備」,判斷標準應在「行為人是否具有該電腦或相
      關設備使用權限」,而非其等「所有權」屬於何人,故倘
      須註冊帳號、使用密碼登入之網站,因各該帳號使用權限
      之擁有者為所對應之註冊者本人,是在該網站允許註冊者
      操作之範圍內,即視同註冊者電腦之延伸,而為「電腦相
      關設備」(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907號判決、臺灣
      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913號判決理由參照)。查被
      告事實欄一、(七)所為,係擅自輸入證人盧○融所申設
      社群網路服務「Facebook」會員帳號之帳號、密碼而登入
      其內,是揆諸前開說明,其所登入客體自係證人盧○融所
      管領電腦之延伸,屬「電腦相關設備」。
  4、是核被告事實欄一、(一)至(五)所為,均係犯刑法第
      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其中偽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均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
      收,俱不另論罪),及同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
      事實欄一、(六)所為,係犯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